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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电子合同法制化逐渐健全,企业电子签章怎么弄


 
  •    当今时代是电子签章的时代,随着国际“电子签章化”的潮流的兴起,以及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已经逐步搭建各国的电子签章法律体系了,电子合同管理软件开始逐步流行。
  •  1998年,新加坡是第一个通过《电子交易法》(第88章)(ETA)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国家。大约七年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并取代了以前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在通过《联合国公约》之后,当时的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管理局与总检察长办公室一起对1998年的ETA进行了审查,最终达到了2010年的ETA。可以通过电子合同管理软件来管理电子合同吗? 
  •     2019年6月27日,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IMDA)与14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包括新加坡政府技术局,财政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一起并与行业进行了磋商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公众咨询,以征询对ETA进一步修订的意见。审查的目的是增强新加坡作为电子交易中心的地位,并满足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和新技术的需求。它是在联合国大会建议联合国会员国考虑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移记录示范法》之后通过的。  
  • IMDA正在审查和考虑已收到的对其咨询的回应。 
  •     那么作为电子合同的先驱,对新加坡电子合同有哪些疑惑呢?
  •      在新加坡,电子合同可以电子方式订立吗 ?
  •     是的,只要缔约各方的章程中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以任何特定(非电子)方式执行合同即可。  
  •     首先,是否可以电子方式订立电子合同将取决于是否满足合同形成的要求。   
  • 这些是:

    • 1要约(这是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承诺,旨在使该承诺在被接受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 2接受该要约;  

    • 3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 4合同条款的确定性;和   
    • 5考虑,是指承诺者要求并由被承诺人提供的某些有价值的东西(这是法律问题)。 
  •      ETA规定,不能仅仅因为要约和接受以电子方式进行而拒绝了电子合同管理软件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第6节)。  
  •      ETA规定,除以下所列的除外事项外,电子记录可用于(并将被认可)在合同形成中表示要约或接受(ETA第11和12节)。   
  •      ETA第8节规定,如果法治要求签名,或者如果未签署文件或记录则规定了某些后果,则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满足该要求:   
  •             1使用一种方法来识别进行签名的人,并表明该人对电子记录中包含的信息的意图;
  •              2和根据所有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所使用的方法要么(a)就生成或传达电子记录的目的而言是适当可靠的;
  •              3或(b)实际上被证明已履行了所述职能。 
    •        目前未列入ETA的事项包括订立遗嘱,可转让票据和处置不动产的合同。   
    • 但是,根据2019年6月27日的公众咨询,新加坡希望从ETA中删除这些除外情况。换句话说,新加坡可能很快允许与这些目前被排除在外的事项有关的合同以电子方式订立,同时承认其法律效力。   
    •      
    •  此外,根据新加坡的《证据法》,电子记录在新加坡也可以作为证据。 合同管理软件作为电子合同的管理载体,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 关于要约和/或接受的时间安排,根据ETA,在收件人能够通过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检索到该消息时,就认为该消息已收到。如果未指定这样的电子邮件地址,则假定接收者知道已将消息发送到该地址,则接收时间被视为能够在该地址检索该消息的时间。 
  •        以及电子签章在网络通信中的规定:对于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陈述或通信,这些陈述对另一方可能具有约束力,也可能不具有约束力,这取决于该协议是否包含“整个协议”条款(即,书面协议包含该协议的所有条款)排除双方在书面协议之外包含的任何内容,例如双方之间以前与主题有关的所有草稿,声明,讨论,谈判或通讯,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或“不依赖”条款(即,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在订立协议时均不依赖另一方或其任何代表的任何其他信息,陈述,保证或声明。